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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信息发布者:zhong1977
    2019-03-23 15:50:30   原创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2018/10/29 15:30:27 1510次浏览 分类:国家政策    发布者:成都研成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本次修改增加的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涉及的主体多,链条长,监管难度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保证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就是落实这一精神的具体制度设计。建立追溯制度,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可追溯,一旦出现问题,能及时找到问题环节,遏制事态扩大,也能及时找到责任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义务。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本法第50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51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只要如实记录相关事项并保存相应期限,能够保证食品可追溯即可。至于记录和保存的形式,法律不作硬性要求,这是为了不加重企业负担、立足我国国情、实事求是作出的规定,也能减少法律规定执行的阻力。考虑到信息化更规范、更便捷、更易查询,但成本较高,因此本条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需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根据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销售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由农业行政部门监管。为了实现食用农产品的全过程监管,防止监管脱节,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可追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非常必要。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其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又需要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加强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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